安徽省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安徽省统计局
(2018年1月26日)
安徽省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对全省1225.6万农户的生活条件进行了调查。现将主要结果公布如下:
一、住房
2016年末,99.7%的农户拥有自己的住房。其中,拥有1处住房的1024万户,占83.5%;拥有2处住房的184万户,占15%;拥有3处及以上住房的13.5万户,占1.1%;拥有商品房的126.5万户,占10.3%。
农户住房主要为砖混和砖(石)木结构。住房为砖混结构的792.8万户,占64.7%;砖(石)木结构的225.7万户,占18.4%;钢筋混凝土结构的196.8万户,占16.1%;竹草土坯结构的5.7万户,占0.5%;其他结构的4.6万户,占0.4%。
表1 住房数量与结构构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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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指标 |
全省 |
按拥有住房数量划分构成 |
|
拥有1处住房 |
83.5 |
拥有2处住房 |
15.0 |
拥有3处及以上住房 |
1.1 |
没有住房 |
0.3 |
按住房结构划分构成 |
|
钢筋混凝土 |
16.1 |
砖混 |
64.7 |
砖(石)木 |
18.4 |
竹草土坯 |
0.5 |
其他 |
0.4 |
拥有商品房户数(万户) |
126.5 |
拥有商品房农户所占比重 |
10.3 |
二、饮用水
675.9万户的饮用水为经过净化处理的自来水,占55.2%;491.3万户的饮用水为受保护的井水和泉水,占40.1%;54.7万户的饮用水为不受保护的井水和泉水,占4.5%;2.1万户的饮用水为江河湖泊水,占0.2%;1329户的饮用水为收集雨水,占0.01%;0.8万户的饮用水为桶装水,占0.1%;0.7万户饮用其他水源,占0.1%。
表2 饮用水来源构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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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
指标 |
全省 |
经过净化处理的自来水 |
55.2 |
受保护的井水和泉水 |
40.1 |
不受保护的井水和泉水 |
4.5 |
江河湖泊水 |
0.2 |
收集雨水 |
0.0 |
桶装水 |
0.1 |
其他水源 |
0.1 |
三、卫生设施
使用水冲式卫生厕所的215.7万户,占17.6%;使用水冲式非卫生厕所的35.1万户,占2.9%;使用卫生旱厕的182.3万户,占14.9%;使用普通旱厕的779万户,占63.6%;无厕所的13.5万户,占1.1%。
表3 按家庭卫生设施类型分的住户构成
单位:% |
|
指标 |
全省 |
水冲式卫生厕所 |
17.6 |
水冲式非卫生厕所 |
2.9 |
卫生旱厕 |
14.9 |
普通旱厕 |
63.6 |
无厕所 |
1.1 |
四、拥有耐用消费品情况
平均每百户拥有小汽车22.8辆,摩托车、电瓶车120.8辆,淋浴热水器69.1台,空调75.7台,电冰箱93.4台,彩色电视机124.4台,电脑28台,手机247.5部。
表4 主要耐用消费品拥有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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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 |
单位 |
全省 |
小汽车 |
辆/百户 |
22.8 |
摩托车、电瓶车 |
辆/百户 |
120.8 |
淋浴热水器 |
台/百户 |
69.1 |
空调 |
台/百户 |
75.7 |
电冰箱 |
台/百户 |
93.4 |
彩色电视机 |
台/百户 |
124.4 |
按电视节目接收方式分的户比重 |
|
|
#有线电视接收 |
% |
46.7 |
卫星接收 |
% |
49.6 |
电脑 |
台/百户 |
28.0 |
手机 |
部/百户 |
247.5 |
上网手机比重 |
% |
47.9 |
注:按电视节目接收方式分的户比重是指使用不同电视节目接收方式的户占拥有彩色电视机户数的比重。上网手机比重是指上过互联网手机数量占登记户拥有手机总数的比重。
五、主要生活能源
农民做饭取暖使用的主要能源中,使用电的896.1万户,占73.1%;使用煤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807.8万户,占65.9%;使用柴草的613.3万户,占50%;使用煤的16.3万户,占1.3%;使用沼气的2.7万户,占0.2%;使用太阳能的3.1万户,占0.2%;使用其他能源的0.5万户,占0.04%。
表5 主要生活能源构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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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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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 |
全省 |
柴草 |
50.0 |
煤 |
1.3 |
煤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 |
65.9 |
沼气 |
0.2 |
电 |
73.1 |
太阳能 |
0.2 |
其他 |
0.0 |
注:此指标每户可选两项,分项之和>100%。 |
注:
1. 住房:一般指有墙、顶、门、窗等结构,周围有墙,能防风避雨,供人居住的房屋。按照各地生活习惯,可供居住的窑洞、竹楼、蒙古包、帐篷、毡房、船屋等也包括在内。
2. 做饭、取暖用能源:指住户在家庭炊事和取暖中使用的主要能源,包括柴草、煤、煤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沼气、电、太阳能,以及其他能源如牛粪等。
3. 部分数据因四舍五入的原因,存在着与分项合计不等的情况。